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婚姻家庭案例

离婚诉讼中未涉及探望权再起诉能否支持

日期:2018-01-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46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诉讼中未涉及探望权再起诉能否支持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陈某甲;被告:张某某。

2015年4月1日,张某某、陈某甲生育女孩陈某乙,2017年1月,张某某、陈某甲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陈某乙随张某某共同生活,该判决未就子女探望权问题做出处理,现陈某乙随张某某共同生活。陈某甲在探望孩子的次数方面产生矛盾,陈某甲想要多次探望孩子,但探望一次过后,张某某以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没有时间为由,不让陈某甲探视。

原告诉称,原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女儿的问题,现诉至法院,请求每周看望孩子一次,每个月带孩子两次。

被告辩称:原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女儿的问题,是陈某甲放弃了申请探望孩子的权利,现在又起诉,法院不应受理;即使法院认为陈某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因他曾有藏匿孩子的行为,不同意其单独看望孩子,只同意陈某甲一个月看望孩子一次,且不脱离其监护。

〖审理要览〗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规定,陈某甲在离婚纠纷未涉及探望权的情况下,再行主张探望权,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是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方的法定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张某某、陈某甲离婚后,双方均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陈某甲不与婚生女陈某乙共同生活,有权要求定期看望孩子,但其要求每星期看望孩子次数过多,有可能影响孩子及张某某的生活,应适当减少看望的次数。张某某主张陈某甲有藏匿孩子的行为,不同意其单独看望孩子,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判决:张某某协助陈某甲每月的第二个休息日探望孩子一次,每月的最后一个休息日与孩子共同生活两天。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在原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及探望权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未对此作出判项的,要充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的另行起诉的权利,只要符合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2)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的规定,对 权行使 时间、地点、方式等,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判决。在充分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父或母探望权的同时,要从保障子女成长的角度,充分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的可接受程度,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频次。由于实际生活经常发生变化,就有关权利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如果判决过细,在实际履行时因各种情况无法预料,时间、地点等很难保证,容易使双方产生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妥善处理。同时一旦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履行原来的判决,会使纠纷再次诉诸法院,既增加诉讼成本,也不利于维护人们稳定、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人民法院就此类问题,应尽量进行原则性的判决,给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中留有灵活掌握的余地。

(3)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的情况下,法官要适时的行使法律释明权,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在原离婚诉讼中,只要涉及子女的抚养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有权提出探望子女的请求,并就探望时间、地点和频次进行调解,如果不提及探望孩子的诉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可以另行起诉,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

(2)另行起诉的,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探望时间、地点和频次的确定负有举证责任。

(3)探望权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证明被告不适宜探望孩子,如孩子有疾病,不适宜探望,被告有虐待孩子的历史,有酗酒的习惯,即使允许探望,也要限制和缩短探望孩子的时间和频次。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01 ] 30号)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耒涉及探望杈,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地方性司法文件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12月)

对于离婚后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礻又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杈行使形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 2006 ] 39号)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予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2006年7月1日)

二十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忪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的说明》(2006 年7月1日)

26.第二十六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探望权利如何处理的规定。《婚姻法》第38 条规定了探望的权利原则,《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就探望权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宜主动判决,应当引导当事人提起诉忪。但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宜主动判决,应当引导当事人提出诉忪请求,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三、离婚后子女探望权问题

司法实践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l .对于以往的离婚中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忪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不管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没有对探望权作出处理,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忪,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探望权问题。

2.对于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并未主张探望权,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判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主张探望权,既可能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也有可能根本不愿主张。对此,人民法院应本着彻底解决纠纷的原则,可对当事人予释明。如释明后当事人仍不主张,则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可不予处理。

〖专家视点〗

1如果双方于婚姻法实施之后离婚,但并未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以后再单独为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该予以受理。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的规定,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判决。

立法规定探望权的本意,主要是为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其成长。因此《解释(一)》对探望权若干问题进行的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基本指导思想。例如对中止探望权行使请求权人范围的规定,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2.人民法院受理及审理民事案件,一直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超出诉请范围的部分,人民法院无权主动进行审查。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