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三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徐惠梅、刘纪展股东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6)浙民二终字第54号
【案件评析】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概述】徐惠梅、刘纪展系三成有限公司股东刘成洪的妻子与儿子。刘成洪去世后,徐惠梅、刘纪展共同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二人为三成公司股东或受偿股份出资额。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成洪生前系三成公司股东,判决确认徐惠梅、刘纪展为三成公司的股东。三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查明,三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死亡后股份的继承问题未作约定。二审法院认为,对死亡股东股份的继承问题,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无规定的,遵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因此,基于刘成洪在三成公司的股份属于其生前合法财产,原判依法确认徐惠梅、刘纪展作为刘成洪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刘成洪的股东身份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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