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婉雯与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案号】(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9号
【案件评析】若章程规定禁止股权继承或对继承人有其他限制,应该遵守章程的规定
【案件概述】邓婉雯之父邓国强为明浩公司股东,明浩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与其内部职工之间兼有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特征,具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某些特征。根据该公司规定,出资人死亡后,其股东权益在有效期内由合法人继承。权益有效期届满,出资人的合法继承人应办理退股。
邓国强去世后,经公证遗产由邓婉雯继承。后根据明浩公司的退股通知书,邓婉雯办理了退股。此后,邓婉雯认为其有权继承其父邓国强在该公司的股权,和明浩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邓婉雯已收取相应退股款项,其父所持的明浩公司股份已经退股,故驳回了邓婉雯的诉请。邓婉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邓婉雯对其父邓国强的遗产有继承权,但邓婉雯已在明浩公司办理退股手续。根据该公司规定,邓婉雯不能继承已故持股职工股东权益有效期届满后所持有的股东权益。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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