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击摊主持有枪支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案情】
2016年,赵某在街头经营射击摊,用玩具枪和塑料子弹射击气球,公安机关在巡查中发现赵某所有的非制式枪支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属于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认定的枪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将其抓获。
【分歧】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违法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主观上对其持有枪支没有认识,缺乏故意,不构成犯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个法律,指的就是刑法。因此,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要看该行为与刑法条文中的构成要件是否相符。
我国刑法惩罚的犯罪行为不仅要求是行为人所作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的客观要件,也要求行为人在作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可见我国《刑法》在犯罪的认定上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且过失犯罪的还应当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有明确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所谓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再结合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罪属于故意犯,因此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持有枪支违反法律规定。而在本案中,赵某一直认为自己持有的是玩具枪,完全不知道该枪支属于《枪支管理法》中所规定的禁止持有的枪支,对自己的行为缺乏主观故意,因此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黄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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