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唆使邮政工作人员大量开拆邮件构成何罪
【案例】
李某冒充警察,声称办案需要,要求邮政工作人员王某大量开拆邮件。不知情的王某信以为真,在李某的要求下,果真大量开拆邮件,事后证实李某不具有警察身份。
【分歧】
本案中,对李某冒充警察唆使王某开拆邮件的行为构成何罪,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故意利用不知情的有身份的王某实现了非法开拆邮件的违法事实,成立私自开拆邮件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利用了不知情的有身份的王某实现了客观的非法开拆邮件的违法事实,但是对于私自开拆邮件罪这一侵犯法益的违法行为,其本身不具有特定身份,故不能成立私自开拆邮件罪(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真正的身份犯中,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之情者实施违法行为的,被利用者因为没有故意不成立该故意犯罪,利用者不能成立间接正犯,但可能成立教唆犯,因为真正身份犯中的身份是对正犯(包括间接正犯)所做的要求。本案中,李某不具有邮政工作人员这一真正的身份,所以,不成立私自开拆邮件罪(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但是可以成立私自开拆邮件罪的教唆犯。
其次,虽然李某不具有邮政工作人员这一特定身份,但是本案中还触犯了值得刑法保护的另一法益。李某教唆王某实施开拆邮件的行为,侵犯了普通公民的通信自由,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客观上具有法益侵犯性,主观上具有故意,且李某是直接支配控制了王某的行为,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间接正犯。本案中,李某冒充警察唆使王某非法大量开拆邮件的行为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的教唆犯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间接正犯(想象竞合)。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