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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之擅离、玩忽职守罪

日期:2016-07-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63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魏某,男,21岁,某部战士。 

1993年12月8日晚,某监狱内放电影。魏某在宿舍值班,他擅自离开执勤岗位去看电影。罪犯王某乘机潜入该班宿舍,盗走“五六”式冲锋枪气支,子弹30发,向看电影的观众开枪射击,打死5人,打伤14人。 

[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魏某严重违反军人职责,在值班时擅离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因而构成我国《刑法》第425条规定的擅离、玩忽职守罪,应以该条依法惩处。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425条的规定,所谓擅离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魏某,在执勤时,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去看电影,完全置自己的职责于不顾,结果罪犯王某乘机潜入宿舍,盗走枪支弹药,向看电影的观众射击,造成5人死亡,1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魏某擅离职守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我国《刑法》第425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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