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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举证须知

日期:2012-07-18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案件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应就被诉侵权行为侵犯其知识产权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收集

(一)自行收集证据

通常情况下,原告应自行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收集证据方式是通过公证机关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

(二)证据保全

根据法律还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此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还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主动调查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三、举证要求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交原件(物),并将证据进行分类编订并填写证据清单,提交原件(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的复制件(品);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领域以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当事人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四)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法院调查收集(或调取)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并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八)当事人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

四、举证内容

无论是选择何种途径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都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供包括证明知识产权权利有效的证据(权利凭证)以及表明知识产权被侵害的证据(侵权证据)。

(一)权利凭证

当事人提交的权利凭证必须证明:1、是涉案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2、涉案知识产权真实有效并受我国法院保护。例如,专利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最新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等;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注册证书(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商标权人变更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著作权应当提交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作创作的协议等作为其权利凭证。

(二)侵权证据

当事人所提供的侵权证据要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等。此外,互联网上收集的相关信息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最好申请相关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相关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质询以保障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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