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6个月,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2、对民事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的,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1、行政一审案件审理期限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2、行政二审案件审理期限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2个月。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刑事一审公诉案件审理期限1个月至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审理期限1个月至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上述审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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