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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

日期:2012-07-18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202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被告人:顾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总经理。

被告人:林某,男,3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

被告人:卢某,男,28岁,无业人员。

被告人顾某,于1993年5月在某市个人投资开办了私营企业××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1994年顾某得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从中赚取大钱,遂开始筹划这一"发财之道"。自同年11月起,被告人顾某与其公司的另一经理林某开始以××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好处费。到1995年5月正,在短短的七个月内,被告人顾某、林某共先后为16家外贸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起,共64份,价款共计人民币1.06亿余元,税额1800万余元。顾某因此获得赃款132万余元,林某得赃款18万元。深圳市无业人员卢某,从1995年1月至5月间,先后多次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款316万元,税款558万元,卢某从中收取好处费2.7万余元。案发后,追缴顾某赃款56.7万元,港币250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皇冠轿车一辆等物。

[问题]:

对被告人顾某、林某、卢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具有牟利动机。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顾某为了赚大钱,开始筹划"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发财之道",与林某一道以××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骗取国家税款,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卢某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牟取暴利。他们的行为均符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客观要件。但在共同犯罪中,顾某、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卢某起次要或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因此对他们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是正确的。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顾某、林某为牟取非法暴利,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卢某出于非法谋私的目的介绍顾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罪专用发票,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顾某、林某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卢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判处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林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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