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保险纠纷律师

保险合同签订时免责条款未释明,是否有效

日期:2016-01-0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3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合同签订时免责条款未释明,是否有效?

问:我前段时间出去旅游时,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旅行意外险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旅游中突发疾病,可以报销医药费用。后来,我在旅游途中不慎发生意外,用去数千元医药费。但是赔付时,保险公司却挑出了部分费用,说这些费用是医疗保险不赔偿的,并说说保险合同中包括对非医保费用的免责条款,拒绝赔付。但是签订和同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我解释这一点。我找保险公司理论,保险公司却说这是我自己阅读合同不仔细的责任。我是否遭遇了霸王条款?应如何维权?

答:您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因此,按照法律,保险公司必须举证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已经向被保险人进行了释明。没有释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作者:杨青烨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