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通信电缆触电身亡供电公司是否担责
作者:刘媛 夏战龙
【案情】
周某系一公司通信设施维护员,2014年9月5日,周某在抢修某通信电缆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供电公司共同勘验,发现事故原因系供电公司所属的电线因周边商户偷电导致破损并漏电,该电线与某公司破损的网络线路交碰,导致电流进入到通信电缆,造成周某工作时触电身亡。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某的死亡供电公司是否应该担责?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是由于周边商户窃电,导致电线破损漏电,致其触电死亡,是商户们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而不是供电公司的行为导致,周某的死亡与供电公司的正常供电行为无因果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漏电事故的发生,死者周某并无过错,也非不可抗力造成,属于电力运行过程中发生供电线路被盗电、漏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由电力企业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周某在工作时触电身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结论,是由于供电公司的室外电力线被周边商户盗电,使得被偷盗电线破损产生漏电。后该电线与某公司破损的网络线路交碰,使得电流导入到通信电缆,造成周某正常工作时触电身亡。因盗电线路从中间被剪断,盗电商户无法查明。因此,漏电事故的发生,死者周某并无过错,也非不可抗力造成,属于电力运行过程中发生供电线路被盗电、漏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由电力企业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电线因被盗电,破损漏电导致某公司通信电缆带电,供电公司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220伏的电压足以致人伤亡,这一漏电的电力设施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供电公司作为本案发生被盗电、漏电事故电力线路的供电企业,具备电力运行及检修的专业人员,对该线路负有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其因维护管理不善发生漏电致周某死亡有过错,供电公司作为产权人依法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公司未尽到及时检修线路的义务,也是本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周某的死亡应承担部分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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