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小额诉讼制度问题探析
作者:新密市人民法院 苏春慧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对小额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随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作了十几条的规定,进一步推动了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和落实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案件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状况并不理想,小额诉讼制度的功能也未得到有效发挥。本文分析了我国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
我国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小额诉讼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小额诉讼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标的较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小额诉讼在审理程序上更为简便,审理期限较短;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无上诉权。
二、我国小额诉讼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诉讼适用率较低
目前,小额诉讼占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总量的比例较底,小额诉讼设立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小额诉讼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被弱化。出现此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对小额诉讼不熟悉,担心一审终审败诉后,没有上诉权,无法找到救济的方法而规避适用小额诉讼。另一方面是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后,审判人员将面临更大的信访和维稳压力,因而对小额诉讼的适用比较谨慎。
(二)小额诉讼缺乏统一管理
基层法院未设立小额诉讼庭,小额诉讼案件通常在立案后由立案庭分给各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对小额诉讼案件难以进行统一管理,造成了实践中小额诉讼案件程序转化不规范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后,小额诉讼案件将占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很大一部分,所以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管理也将会面临很多问题。
(三)小额诉讼的救济有待明确
根据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了上诉权,如果由于法官过失导致判决不公,而又不能及时得到救济的话,将会损害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也会加剧了法官的办案压力。目前,小额诉讼的救济措施仅有再审程序。但如果通过再审程序对不服适用小额诉讼作出的裁判进行救济,则会冲击小额诉讼高效、便捷的特性,这与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相违背。
三、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加大对小额诉讼的宣传力度
小额诉讼是新生事物,很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优势和便利并不了解,所以对适用小额诉讼的态度不积极。因此,应当加大对小额诉讼的宣传,立案庭应在诉讼服务中心悬挂小额诉讼须知、小额诉讼宣传栏,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接待、咨询工作。让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有全面的了解,对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审终审有一个心理预期,从而接受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
(二)成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
小额诉讼案件虽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但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短、一审终审反而对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考虑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庭,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小额诉讼的审理,保证小额诉讼案件的质量。小额诉讼案件先由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熟悉当地情况的资深法官进行审理。在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小额诉讼案件承办法官的范围。
(三)完善小额诉讼的救济
小额诉讼在实行一审终审的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的救济途径。小额诉讼制度设立的出发点是将案件纠纷化解在基层。因此,可以考虑在基层法院内部成立小额诉讼案件的复议委员会,赋予当事人就小额诉讼裁判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复议的权利。通过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复议取代再审,可以平衡小额诉讼制度与再审制度之间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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