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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保险单上的“配偶”不一定是原配

日期:2015-11-29 来源:网络 作者:网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新保险法:离婚后保险单上的“配偶”不一定是原配

如果人身保险单上的收益人写得是“配偶”,但是被保险人经历了离婚和再婚,那么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是原配还是现任配偶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介绍,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有的保险单在受益人这一栏是选择题,列明父母、子女、配偶等,由投保人打勾。这种规定不够明确,身份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就会产生争议,比如离婚。”

最新出台的《保险法解释三》第9条对此情形进行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就是说,丈夫为自己投保,丈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写的是‘配偶”,一旦再婚,受益人就是现任妻子,不是原配。妻子为丈夫投保,丈夫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配偶””,一旦经历再婚,受益人依然是原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解释三其他亮点“保险公司说被保险人是自杀 能拒付保险金吗?

《解释三》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要由保险人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是自杀死亡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应该由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承担举证责任。

“公费医疗已报销的医药费 商业医疗保险还给吗?

《解释三》第18条、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保险人要求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其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已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相应部分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遗嘱能变更人身保险受益人吗?

《解释三》明确,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应该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既然受益人指定和变更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单方自主的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指定或者变更的方式,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可以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变更,可以在生前指定或者变更并通知保险人,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指定或者变更。待遗嘱生效后,由遗嘱继承人通知保险人。当然,以遗嘱的方式变更受益人,需要遵循遗嘱的生效规则,只有在遗嘱产生效力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才会发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第39条和第41条规定,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变更,如果没有得到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遗嘱当中的指定和变更行为也是不产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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