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取了钱因一时疏忽忘了拔卡,被后面取钱的张某发现,随机取走2万元。9月30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今年9月22日,王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正阳支行二分部的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后,因急需用钱匆匆走了,将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内。随后取款的被告人张某见柜员机内仍有可操作的银行卡后,顿起贪念,从该卡中取走人民币共计2万元,之后将银行卡丢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司法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且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可予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萱萱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将年仅6岁且智力存在缺陷的女儿交由年迈的老人代管,在没有法定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在农田里玩耍不慎掉入机井,二原告作为萱萱的父母履行监护责任显属不力,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水利局虽曾为维修本案机井拨付维修款项,但其既不是本案事故机井的所有人、管理人,也未从该机井中获益,故水利局不应承担责任。本案机井既不是镇政府所打,也不是其集体财产,镇政府对该机井也没有管理权和使用权,故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村委会虽曾作为发包方将机井发包给他人维修,但其不是直接使用人和受益人,也不应承担责任。事故机井为村民小组所打,受益人也为该村民小组,其应考虑到机井的不安全性,采取防护措施,但其既没有加盖井盖,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对萱萱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村民小组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能够以此财产承担一定的民事后果。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萱萱父母承担70%的责任,村民小组承担30%的责任。
作者: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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