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胡某,男,年幼丧父,其母带其改嫁。23年后,胡某至某小学任数学老师,与该校女教师甄某(21周岁)相识相恋。次年,甄某应邀至胡某家作客,与胡母交谈,方知胡的母亲与甄的祖母是同胞姐妹,甄的父亲与胡的生父是亲姨表兄弟,胡与甄乃表叔与表侄女关系。双方父母获悉,认为辈分不同,结婚不妥。但胡甄二人感情甚笃,甄某明知胡某无生育能力的情况下,仍同意和胡某结婚,俩人还到结婚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甄某的父亲对此十分生气,认为胡某和甄某属于“亲戚”,胡某没有生育能力,因此两人不能结婚。
问题:1、胡某和甄某是否因是“亲戚”不能结婚?
2、胡某没有生育能力能否结婚?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结婚的禁止条件。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有二。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基于优生学的理论,这一规定有利于子孙后代身心健康。所谓直系,是指从已身上下数各代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孙子女等;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已身同出于一源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辈分相同者与不同者。如叔伯与侄女、姑姑与侄、舅父与甥女、姨与外甥、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均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而禁止他们之间结婚。本案中,胡某与甄某是表叔与表侄女关系,属于第四代旁系血亲,不在《婚姻法》第6条第1款的禁止范围内,所以,甄某父亲认为胡某与甄某两人是“亲戚”,不能结婚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2、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麻风病本为恶性传染病,此病目前已可治愈。故患有此病未经治愈的才不得结婚。(2)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不应结婚的疾病有:精神病、花柳病未经治愈的、痴呆病。这些均是遗传性或传染性疾病,不利于对方或子女健康。至于无生育能力的生理缺陷既无传染性,又无遗传性,对对方健康无影响,对他们当中自愿结婚者,不应予以禁止。甄某在婚前已知胡某无生育经能力,仍然自愿与其结为夫妻,他们的结婚完全符合双方自愿原则,因而是合法婚姻,甄某父亲认为胡某无生育能力就不能结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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