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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权转让纠纷

关于无记名股票转让方式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记名股票转让方式的规定。

无记名股票,其股票上不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也没有关于无记名股票股东有关情况的记载。实践中,无记名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该无记名股票为要件,即谁持有该股票,谁就是公司股东,就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正是基于无记名股票的这一特点,本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对于本条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两点:(1)无记名股票的交付,必须以交易双方存在着转让合意为要件。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具有两层含义,既是股东权利的转让,也是该股票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应当符合民法关于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定。无记名股票的所有人非以转让为目的,将股票交于其他人的,不属于无记名股票的交付,在双方之间不能产生股票转让的法律后果。(2)关于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类型。现实交付,即转让人将标的物置于受让人实际控制之下的交付方式,是实际占有的转移,例如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人直接将该股票交到受让人手中;拟制交付,是指不转移对标的物实际占有,而由交易双方通过合意或者其他方式达到转让的效果。例如,无记名股票转让人没有自己保管该股票,而是交由第三人保管,在转让该股票时,转让人、受让人、保管人可以合同的方式确认该股票所有权转移受让人、而仍由保管人保管,这样,虽然受让人没有占有该股票,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对该股票的控制权,此时,应认为该股票已经交付。

按照本条规定,无记名股票交付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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