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如何救济?
作者: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刘良杉 肖晓军
【案情】
王金与郭大华(冒名郭小华)于2011年12月5日在吉安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郭大华提供的身份证是冒用其妹妹郭小华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照片却为郭大华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也是郭小华的。因此结婚证上双方名字登记为王金和郭小华。2012年3月13日,该伪造的身份证被派出所查处并依法销毁。此后,王金多次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是均未被受理,后王金起诉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最终王金撤回起诉,之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法院也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分歧】
在本案的处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金可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理由是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以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确认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申请撤销无法律依据。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中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2003年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除受胁迫结婚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有且仅有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本案郭大华是冒用其妹妹郭小华的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属于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
2、提起行政诉讼有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结婚登记作为行政确认行为,相对人对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依法有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本案中,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但是其已经履行了其形式审查义务。郭大华持冒名其妹妹郭小华的身份证及郭小华的户口薄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且与原告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均为冒名郭小华所办的身份证上的信息,导致民政局颁发了登记名为王金与郭小华的结婚证,该证的颁发与《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悖,该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确认婚姻登记无效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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