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当事人的前一婚姻解除,后一婚姻是否有效?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查小东
【案情】
1989年10月,吴某(女)与钟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钟某出国到非洲打工,从此双方分居,音信全无。2008年10月,吴某隐瞒婚史,与余某登记结婚。2014年钟某突然回国,提出与吴某离婚,双方协议离婚。余某此时才知吴某已婚的事实,因听他人说,其婚姻因吴某重婚而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然后再重新办理婚姻登记。
【分歧】
第一种意见,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吴某在与钟某的合法婚姻未解除的前提下,与余某结婚,属于重婚。《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故吴某与余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吴某与钟某婚姻解除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不应当再认定为无效婚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而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作出规定,2001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上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无效婚姻为:(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其次,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该司法解释,无效婚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有条件的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根据该司法解释判断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标准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前,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于未到法定婚龄和疾病婚可以有条件转化为有效婚姻已属通说。
最后,民法可以类推,既然同属无效婚姻未到法定婚龄和疾病婚可以有条件转化为有效婚姻,那么,重婚所导致的无效婚姻当然也可以有条件的转化为有效婚姻。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通说认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将重婚规定为无效婚姻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在先的合法婚姻,维护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也就说重婚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一个合法的在先婚姻,然后又存在一个非法的婚姻,前面不存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后一个婚姻就不可能构成重婚,因此,前面有一个合法有效婚姻为构成重婚充要条件。当前一个合法婚姻被解除,重婚的前提条件就不复存在,后一个婚姻也就存在转化为合法婚姻的可能。本案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在先的合法婚姻已被解除,那么,导致后一个婚姻无效的前提条件当然也就不再存在,易言之,就是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而且又不存在其他无效之情形,后一个婚姻当然也就可以从无效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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