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了他人的养子,还能继承生父的遗产吗?
案例:林金的同胞弟弟张宁于4岁时送给邻村张某作养子,现已20余年。木金父亲最近去世,留有6间房屋,张宁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为此事与木金发生纠纷。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法律规定,张宁已经送养他人20年有余,在事实上收养关系早已确立,为此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张宁不再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所以,如果张宁纠缠非要继承生父遗产不可,林金可以向张宁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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