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吗?
案例:我因继承纠纷在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遗嘱作为证据。这份遗嘱是先父生前在病中口述由他人代书的,但法院认定因立遗嘱时没有证人在场,遗嘱无效。而对方提交的遗嘱,也没有证人在场,法院却认定有效。请问法院这样认定是否有失公平?立遗嘱一定要有证人在场吗?
评析:为了确保遗嘱的可靠必,减少纠纷发生,法律规定立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并且这些形式必须符合生效条件才能有效。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即由代书人将立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如实的记录下来而形成的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即有收录机收录下来的立遗嘱人的口授遗嘱;口头遗嘱,即公民在生命垂危或遇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交给国家公证机关进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定的遗嘱;为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在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些遗(如代书遗嘱)如没有见证人在场则无效,而有此遗嘱(如公证遗嘱)虽没有见证人在场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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