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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抢劫罪辩护

试析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日期:2015-04-26 来源:北京民事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37次 [字体: ] 背景色:        

试析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王双喜 董会民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一般地说,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强烈的袭击,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抢走公私财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财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而抢夺罪的强力行为则没有这种故意,而仅以夺取具公私财物为已而满足。因而其行为的强力程度低于抢劫所使用的暴力。即使抢夺时,由于用力过猛,致使被害人受伤,因为没有伤害的故意,也不能视为暴力而定抢劫罪。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应以其采取的实际犯罪行为方式确定罪名。比如:20012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和本村李某骑摩托车行至偃师市电视台东门,抢夺骑电动车回家的偃师市实验小学教师兰某所背挎包,因兰某不松手,任某、李某强拉硬拽致兰某摔倒受伤,电动车损坏,包被抢走,包内装有现金370元、购物券100元等物品。兰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同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伙同李某骑摩托车又返回市区,行至财政局门口抢夺乘车人蔡某的手提包,因蔡某不松手,致骑电动车的吕某、乘车的蔡某及其女儿摔倒受伤,任某、李某所骑摩托车也摔倒损坏。后任某、李某逃跑至市区华夏购物广场时,任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蔡某、吕某、王某均为轻微伤。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驾驶车辆强抢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抢劫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抢夺罪与抢劫罪都是公然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两罪有显著区别。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抢夺罪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劫罪的构成没有数额限制,抢夺罪则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抗拒而公然劫取财物。抢夺罪的客观行为不具有强制胜,只有公然夺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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