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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日期:2015-04-0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7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作者:登封市人民法院 王天朝

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化劳动关系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化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类型也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形式劳动关系并存的局面。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由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和市场的自行调节,这就使得劳动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之争不可避免并日益增加。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通过对我院近年来所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与分析,对此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大幅递增。2006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1件,2007年为72件,2008年为86件,2009年截止到6月10日已达47件。劳动争议案件的逐年递增,一方面说明了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目前劳资关系不够和谐,双方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2、主体日趋多元化,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劳动者的就业格局日趋多元化,人才流动日趋频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猛,大批农村富裕劳动力离开农村走上了打工之路。由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普遍存在用工不规范,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等现象,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3、集体劳动争议数量不断递增,涉及人数不断增多。2007、2008年我院受理的登封市烟草公司离职职工诉登封市烟草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职工200余人。一方面说明了企业不注重维护集体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休,其结盟意识不断增强。

4、劳动争议中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的比例较大。在我院去年审理的86件案件中,基于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争议的为35件,占41%。这种现象大大增加了劳动者的举证难度,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5、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比较尖锐,对抗性强,使得法院通过做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和解,调解结案的可能性越来越小。2008年我院审理的一般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含撤诉)为62%,而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含撤诉)仅为28%。

6、劳动者的胜诉率远远高于用人单位。2008年我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含部分胜诉)的比例为87%。从中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往往是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说明我国目前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远远不够。

二、劳动争议发生的原因

1、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格局,导致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不断加剧。目前我国的就业压力较大,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另一方面每年数百万的大学毕业生,有相当一部分毕业即失业。同时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批富裕的农村劳动力也纷纷加入了求职大军的行列。尤其是自2007年底爆发全球经济危机以来,我国传统的以出口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纷纷停产倒闭,更加剧了就业的压力。一职难求的现象愈演愈烈,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苟刻用工条件除了无耐地以“尊严换就业”之外,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本。我国目前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大多数,这类工作不需要多高的技术要求,用人单位辞退一个员工后马上就能找到一个新员工来代替,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非常低。用人单位往往以此来要胁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劳动合同,甚至根本不订立劳动合同,随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2、企业改革中职工权益未得到保障,增加了劳动争议的数量。近年来,我国加快了企业改制的步伐,地方政府中普遍成立了企业产权改革领导小组,一大批地方国有、集体企业向民营、私企性质转化。但在改制过程中,做为企业主人翁的职工却因缺乏参与改制的制度保障,失去了发言权,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伴随着企业改制发生了许多劳动争议,且容易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我院审理的少林水泥有限公司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即属此类情况。

3、有关执法部门对劳动法律的执法不严,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打击不力也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单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可以说已具备比较完备的初步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却普遍存在,这一点在劳动法律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以致有学者称劳动法在我国更多的象是一部“观赏法”。《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五年之久,但在我院审理的几十起工伤保险案件中,没有一个企业按规定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企业也并未因此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任何处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许多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经济增长,财政收入增加的政绩效应,为招商引资,对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习惯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形中,纵容助长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所有者设立企业的最终目的是争取利润的最大化,而降低劳动力成本则是企业压缩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利润的一个有效手段。与此同时,劳动者追求的则是自身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构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冲突。在我国目前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较差,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常常采用以违法行为来降低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工会虽然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大部分企业的工会却成为摆设,收收会费、发发福利,根本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企业主或管理部门的附庸,职工对其也失去了信任。在上述情况下劳动争议的频发也就很自然了。

三、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

鉴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矛盾尖锐,对抗激烈的特点,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的案件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审理,平等对待,保护弱者,注重调解的原则,采取以下对策:

1、依法办案,确保公正。依法办案是审判工作的唯一宗旨,公正则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因此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应与办理其他案件一样,必须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树立司法权威,保证裁判的顺利执行。

2、平等对待,保护弱者。劳动争议案件劳资双方虽然在诉讼中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二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尤其是在目前我国法制尚不健全,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的地位,不到迫不得已,劳动者一般不会冒着丢饭碗的风险将企业告上法庭。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平等对待劳资双方,均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侧重于保护作为弱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劳动者,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强化效率意识,对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充分运用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劳动者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

3、注重调解,维护稳定。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关乎劳动者甚至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结束后,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如果简单从事,一判了之,不利于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可能酿成新的矛盾和纠纷,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因此,要注重调解工作,协调好各方的关系,以化解矛盾,使纠纷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宣传,一方面可以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其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警示用工单位遵章守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审好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5、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汇报,加强与仲裁机关的联系与沟通。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容易引发连锁反映,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单靠法院困难大,阻力多,因此要注意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庞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对劳动法律、法规掌握了解的比较全面,还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联系与沟通,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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