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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危险增加、投保人未告知”为由拒赔

日期:2015-03-1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9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公司能否以“危险增加、投保人未告知”为由拒赔

编辑同志:

我为自己的私房投保了财产险,后将该房屋出租给一个经销烟花爆竹的商户作仓库。上个月,因烟花自燃引发火灾,房屋被烧毁。我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危险增加,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请问,保险公司的作法对吗?

              姜申海

姜申海同志: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这里的“危险增加”是签订保险合同时未曾预料或未予估计的危险可能性的增加。危险程度同确定保险费、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密切相关,按照法律规定,危险增加的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你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改变了私人住房的用途,将其出租给经销烟花爆竹的商户作仓库,增加了该房屋的危险,最终导致了火灾的发生,这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拒赔条件完全相符。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吴红军 石明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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