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主要包括哪些险种?
作者:西峡县人民法院 王玉信
军人保险的险种从类别上可分为两类保险。一是基本保险。主要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伤亡保险,主要根据军人的职业风险性的特点,使军人因战、因公发生伤亡时,在享受抚恤金的基础上,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更好地安心服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主要是解决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确保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社会保险待遇。二是补充保险。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军队建设的需要,增加适合军人的险种,提高军人的保险水平和内容。
什么是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助的军人保险制度。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指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四级以下专业技术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什么标准给付?
军队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给付标准由国家补助、军龄补助和个人缴费三部分组成。一是国家补助。按照个人缴多少、国家补多少(“缴一补一”)的原则每月记入个人帐户,给予补助;二是军龄补助。按照1999年12月31日以前任命(选取)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截止到1999年底的军龄,每人每月补助60元,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军龄补助是对军人以前的服役期限给予的经济补偿;三是个人缴费。为个人缴费实际积累额。义务兵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 %乘以服役年数的公式计算给付。给付的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发文公布。
军人牺牲或病故时退役医疗保险金如何给付?
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由其所在单位后(联)勤财务部门将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其合法继承人。
对违反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哪些行为应受到处罚?
对违反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骗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移和接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
(三)贪污挪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虚报冒领、不按照规定计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
(五)其他违反《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妨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工作的。
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现现役时如何转移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根据总后勤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明确其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军人保险个人帐户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军人保险个人帐户按照保险险种设置,主要内容包括:
⑴姓名、人员类别、职级、军衔、入伍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军人社会保障号、伤残等级及享受伤亡保险待遇情况;
⑵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和截止时间、当年个人缴纳和累计缴费金、当年补助和历年累计补助金额、军龄补助金额、个人帐户记帐额利息;
⑶从地方转入的个人帐户基金情况;
⑷其他情况。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什么条件时应作转业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⑴服现役满10年的;
⑵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⑶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⑷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⑸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什么条件时应作退休安置?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⑴年满55岁的;
⑵服现役满30年的;
⑶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⑷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有哪几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应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其中,因病致残而评定伤残等级的,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伤残等级具体分为: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已由民政部制定。
伤残军人或其家属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伤残军人按下列情形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⑴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⑵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⑶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⑷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五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⑸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革命烈士的家属享受哪些优待?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革命烈士的家属应当享受下列优待措施:
⑴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⑵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⑶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⑷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如何接收安置?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退出现役集中供养的特等、 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 按国发【1979】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需要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 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资金,作为对地方的补助,每年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实拨付;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需要建房安置的,可根据方便伤残义务生活和本人自愿安置;建筑面积可根据安置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平均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所需建房费按当地居民普通住宅造价核定;要优先确定建房用地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对退伍义务兵建房所需的“三材”,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民政部门根据接收人数,力整在年度内落实建房任务,保证部队及时移交。
按照民政部、总参谋 部第七部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5】安2号)规定,安置地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和及时办理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农转非”和粮油供应,并优先解决这些伤残义务兵配偶及其符合招工条件子女的就业。
二等、三等革命伤残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义务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接收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为工伤。也就是说,只有已经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复员转业军人,他们在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复员转业军人军龄是否应作为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劳动保障部在2002年给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中明确;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企业职工应征入伍后是否还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明确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时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时,如果其向企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问题,劳动部、总后勤部协商一致后下发了《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如何确定工资的问题,原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确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复员军人的工资,应由企业根据复员军人所在的岗位自主确定;另一种是转业军人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离婚后能否继续享受优待?
民政部办公厅在给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离婚后是否继续享受优待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民政部第七部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5】安2号)规定: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应当允许。国务院、中军委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伤残军人的生活得到更好的照顾。因此,对因配偶原因造成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离婚的,其配偶按民【1985】安2号文件规定所受的优待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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