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问题,在学术界断断续续地总有一些新的观点被提出来。从有体物(或有形财产)、无体物(或无形财产)、欠条,再到非法财物、违禁品、有价票证等等,都曾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讨论热点。下面我们仅就专有技术和不动产是否能够成为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谈点自己的看法。
专有技术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属于无体物(或无形财产),它与有体物(或有形财产)以及电力、煤气之类的无体物(或无形财产)相比具有本质的区别,其遭受侵害的表现及其危害后果也与有体物(或有形财产)以及电力、煤气之类的无体物(或无形财产)不同。当前许多国家都把严重侵犯专有技术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来保护。我国1997年已经把侵犯专有技术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部分规定在《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而不是以抢劫罪来论处。由此,是否可以说我国《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第263条抢劫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罪优于轻罪的吸收原则,侵犯专有技术应以抢劫罪论处呢?显然,如果适用重罪优于轻罪的吸收原则,侵犯专有技术则无一例外地适用抢劫罪,而我国《刑法》把侵犯专有技术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就不仅显得《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形同虚设,而且有点多此一举,这显然有悖于立法意图。因此,专有技术不构成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范围。
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问题,各国刑法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抢劫对象仅限于动产;有的国家规定抢劫对象是动产,同时规定,侵夺他人不动产的,作为独立犯罪加以惩罚;有的国家只规定抢劫对象为财物,具体性质不加限定(我国就是如此)。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不动产不能构成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理由是抢劫罪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当场占有公私财物,而不动产不可能当场占有。我们认为:不动产可以构成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因为实践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行为人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将他人赶出家门,霸占其房产归为己有,如果不以抢劫罪来论处,在行为人手段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其霸占行为只能按民事纠纷来处理,这样做有轻纵犯罪分子之嫌。何况国外也有定罪的立法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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