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减刑假释

未成年罪犯、老年和身体残疾罪犯的减刑、假释

日期:2012-07-1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29次 [字体: ] 背景色:        

鉴于未成年罪犯、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有着不同于其他罪犯的一些特殊情况,有关司法解释对他们适用减刑和假释作出了相应的特殊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具体而言,把握下列几方面:

(1)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6个月以上为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认真悔罪,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也可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缓刑考验期。

(3)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81条关于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4)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予以假释。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成年,但依照监狱法第76条的规定,因余刑不满2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对其减刑、假释,仍然可以适用对未成年罪犯从宽的标准。

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第七十八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 本法所说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全民所有的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在国家、人民公社、合作社、合营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 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97年)[19971029]

第十三条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 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