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未成年罪犯、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有着不同于其他罪犯的一些特殊情况,有关司法解释对他们适用减刑和假释作出了相应的特殊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具体而言,把握下列几方面:
(1)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6个月以上为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认真悔罪,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也可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缓刑考验期。
(3)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81条关于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4)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予以假释。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成年,但依照监狱法第76条的规定,因余刑不满2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对其减刑、假释,仍然可以适用对未成年罪犯从宽的标准。
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第七十八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 本法所说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全民所有的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在国家、人民公社、合作社、合营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 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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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97年)[19971029]
第十三条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 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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