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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专栏简介

合同效力

  • 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日期:2015-02-03 点击:1223次

    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按照比较法的规则,对于继受法制的解释与适用,可以直接依据或者参照被继受的法制的意思,来评判所继受的制度及规范的得失;对于异类的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另一类的法律规范原则上不得直接用来作为评判准据。我国民法并非直接继受德国民法的产物,所以对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套用德国民法的物权行为理论加以解释,其妥当性值得怀疑。

  • 合同虽违反强制性规定法院仍然判决有效案例
    日期:2015-02-01 点击:163次

    合同虽违反强制性规定法院仍然判决有效案例“根据相关法律理论,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这一条款显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主审法官对四川新闻网记者解释说,我国民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均认可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仍然有效。法院据此支持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贸易公司腾退房屋、补交房屋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 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
    日期:2015-02-01 点击:70次

    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也采取不轻易确认无效的观点。黄松有副院长在回答人民法院报记者提问时指出:“应尽量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法官应当注意区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不同职能,正确行使审判权。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出卖人预售资格的审查,主要是看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其他预售条件的审查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

  • 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成立与生效
    日期:2015-01-17 点击:124次

    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法》突破了《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的界定,把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条),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8条)。这实际上表明合同本身并不一定是合法行为,因此合同是否成立只需考察其是否是民事主体之间以变动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即可,而无须考虑其合法与否,那是合同生效所关注的问题。

  • 原被告因纠纷拉拽致伤的责任分担
    日期:2015-01-10 点击:51次

    原被告因纠纷拉拽致伤的责任分担刘北英在林炳实施侵犯刘北英方财产权益行为的过程中收缴违法工具,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林炳在抗拒收缴鱼叉过程中与刘北英发生拉扯行为,并将刘北英强行拉拽数十米,后在他人劝说下,林炳放手,刘北英即倒地,经送医院治疗,诊断为枕部、腰背部软组织挫伤,期间刘北英未遭受其他的伤害,对此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故从双方拉扯行为的发生到刘北英受伤送医院治疗,结合刘北英的伤情,原审确认刘北英的伤害后果系在双方拉扯过程中所产生,与林炳的拉扯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 合同约定保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日期:2015-01-10 点击:93次

    合同约定保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合同约定保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众所周知,保留所有权买卖又称附条件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标的物转移占有而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出卖人享有的一种债权担保法律制度。通常意义而言,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 合同纠纷案件中无效合同的认定及救济
    日期:2015-01-08 点击:63次

    合同纠纷案件中无效合同的认定及救济合同一经确认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无效,合同也应终止履行。对未履行的无效合同,终止履行一般就已足够,而对于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除终止履行外,以及全部履行的合同,还可能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 抵押物设立在前、租赁权设立在后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3-08-05 点击:484次

    抵押物设立在前、租赁权设立在后的效力认定 设立在先的抵押权优于设立在后的租赁权,由此就带来了长期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认为,该租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原因在于,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自愿签订、也为法律所允许的,应为合法有效。如果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已明确告知承租人标的物抵押情况,承租人仍选择签订租赁合同,表明其自愿承担将来因抵押权行使导致丧失租赁权的风险,一旦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租赁合同自动失效。

  • 租赁权设立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3-08-05 点击:327次

    租赁权设立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的效力认定 在对租赁物设定抵押权时,如果标的物是不动产,抵押权人理应可以通过查阅登记获知标的物上是否附有权利负担,如果标的物是动产,抵押权人也可从占有状况中了解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同时,抵押人也负有义务将标的物已出租的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抵押权人应该完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上负担了租赁权,从而决定是否愿意接受租赁物的抵押。

  • 合同纠纷律师解析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区分
    日期:2013-08-04 点击:81次

    合同纠纷律师解析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区分 通过对比可知,我国《物权法》摒弃了《担保法》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混为一谈”的观念,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担保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如一方不依约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的,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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