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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同一销售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就本案而言,被告只有一个销售行为,虽然侵犯了原告的两种权利,但在维权合理费用上是同一笔,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单一的,被告侵权获得利益也是单一的。因此,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合在一起计算,不能让被告因一个侵权行为承担双份赔偿。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未经许可提供放映服务,KTV是否侵犯著作权?会所侵犯了音集协的著作权。涉案歌曲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依法拥有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等完整的著作权。B国际会所在未经著作权人的允许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放映该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放映权。
游戏名称商标权相关审判实务问题研究游戏名称引发的商标权纠纷是近两年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并呈现出争议问题多、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本文以近两年各地法院审理的案例为研究样本,以归纳法对游戏名称是否商标性使用、造成混淆的因素以及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认定依据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防御商标如何更好的防御近日,有网络消息称,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部分知名企业注册了几个或十几个近似商标。如“大白兔”奶糖的生产厂家注册了十几个商标,包括大灰兔、大黑兔、小白兔等;“小米”,则把红米、蓝米等多个商标都注册了;“雪碧”商标的可口可乐公司也注册了商标雷碧。正经企业要去注册的“山寨”商标,并非玩笑,实则是防御商标。不禁要问,什么是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有哪几种方式呢?防御商标是一劳永逸么?驰名商标还需要防御手段么?
商标侵权裁判规则研究对于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判,我国在立法上并未构建起一套完备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规则。我国现存的商标侵权的两种主要标准是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随着商标侵权行为类型的日益多样化,现有的混淆标准已经难以应付层出不穷的新的侵权形式,立法上标准的缺欠使得在某些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判中,针对同一类型的行为,对于其是否成立侵权,在司法实践上并无定论。混淆标准和淡化标准的立足点并不相同,混淆标准以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立足点,而淡化标准则以商标权本身是否受到损害为立足点。
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认定及防范隐性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的同意,擅自去除其商品上的商标,并将该商品冒充为自己的产品投放市场的行为。可见,要构成隐性反向假冒需要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未经商标权利人的同意。二是产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与正向假冒中产品源于行为人不同,隐性反向假冒的产品是源于商标权利人,这是构成“反向”的基本特征。三是采用去除商标的方式使商品呈无标识状态。由于无法直接从商品上辨别出假冒的行为人,因此构成“隐性”的基本特征。四是投入市场造成商标权利人的损害。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受法律保护。粉末厂作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者,就是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陈昆西与陈孟宗作为粉末厂掌握和了解该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依照《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负有为本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义务,却擅自将该秘密使用于与他人共同投资举办的横竹厂,致使该厂能生产和销售与粉末厂相同的产品,给粉末厂造成经济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商业秘密所有人可选择适用或者合并请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联邦刑法也没有直接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只有少数州对不正当取得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有特别规定,且按盗窃论处。德国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一直以刑罚处罚为主,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规定的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方法主要是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非法使用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违反约定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在各种有用的场合加以运用。其可能用于生产,也可能用于经营或者销售及其他方面,但不管用于什么场合,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非法使用既包括非法自己使用,也包括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当前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几个问题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侵害人对于商业秘 '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人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包括商业秘密的研制开发成本,使用或者转让情况,市场的容量和供求关系,以及受害人营业额的实际减少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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