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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侵权案件中近似混淆的认定商标近似的具体情况非常复杂,特别是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对商标之间近似性以外的因素要有更多的考量。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的,但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
企业前员工侵害商业秘密时的侵权认定甲科技公司与乙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技术服务、销售水处理设备、仪器仪表等,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本案中,甲科技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范围包括客户信息、人员信息、营销计划、销售策略。在甲科技公司向某软件公司所购买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软件中,显示有相关项目、设计院等客户单位联系人的信息、机会概要、机会状态、客户名称、机会来源、客户需求、历次联系的具体内容、预期金额等信息,上述信息显然不是能够在公开领域内轻易获得的信息。而上述信息的获取,需要经营者付出长期努力,并体现出其经营智慧和策略。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他人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其特殊性及指导借鉴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法律问題的处理:一是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认定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二是侵害商业秘密具体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数字合成图片作品类型的审查认定,对于数字合成图片作品类型的认定,首先,应审查该合成图片的具体内容。本案中,涉案图片包括前景和背景两部分。如果不考虑两部分内容权属不同,而直接将涉案图片作为“涉案作品”,进而认定该作品系人物照片与美术素材的组合,整体表现为中国风主题,具有艺术美感,为美术作品《可能将公有领域或他人的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围,从而不当扩大了保护范围。
“喜剧之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品名称权益的保护本案是制止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涉案电影作品名称知名度的过程中,不仅全面审查了其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间的票房收入、宣传力度的相关证据,还充分考虑了涉案电影从院线下架后的线上播放量、光盘销售量,相关媒体对于电影持续报道、推介程度等因素,有力制止了电影市场竞争中的“搭便车”行为。本案是人民法院为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
“张百年”仿冒混淆纠纷案——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本案是严惩仿冒混淆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的典型案例。再审判决依法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根据侵权具体情节对赔偿数额作了相应调整,对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具有积极意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某教育公司、魏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21年7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郑州某教育公司、魏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郑州某教育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商业秘密侵权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我们要求原告在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后,必须细化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如原告的客户名单有哪些,生产方法的具体表述,产品配方的具体描述,并固定相关的证据材料。此举一则可以审查原告是否具有商业秘密,对于原告不能提供具体商业秘密信息内容的,或提供的信息内容明显不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的,原告的申请将得不到支持;二则为审查证据保全范围提供依据,原告要求保全的证据范围应当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范围基本一致;三则避免在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中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修改自己的商业秘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之专利行政案件判断一项涉及商业方法的解决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应当整体考虑权利要求限定的全部内容,从方案所解决的是否是技术问题、方案是否通过实现特定技术效果来解决问题、方案中手段的集合是依靠自然规律还是人为设定的规则获得足以解决问题的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之专利民事案件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需要准确识别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该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对此有明确表述的,以其表述为准;没有明确表述的,应当综合考量发明目的、发明构思、相关用语所属权利要求意图保护的技术方案等因素,从整体上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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