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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
如何分配股东直接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股东一般处于公司管理边缘,对于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大多并不掌握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由了解案件事实、实际掌握和控制关键证据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应对存在的损害事实、侵害行为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作为被告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损害行为不存在或者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要承担败诉后果。
如何确定股东间接诉讼的管辖法院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间接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保持股东间接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也可以充分体现股东间接诉讼中真正原告是公司的精神。
股权权能部分转让纠纷案件问题研究股权权能部分转让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目前,不仅理论界对股权权能部分转让问题存在很大的分歧,司法实务当中对此也存在极为相佐的操作。因此,解决股权权能是否可以部分转让问题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公司股权转让理论研究的进步,同时对我国相关的司法审判工作也将有众多的裨益。
股权纠纷律师网股份转让侵权纠纷研究公司与股东之间已实现了人格的分离,因此,允许股权的自由转让,允许公司成员的流动,只会进一步断绝公司与大小股东的人格关系而以更加独立的身份活动,使公司朝着人格更为独立健全的方向发展。更为有意义的是,股权作为股东个人的一种财产权利,允许股东对其自由转让符合民法确认和保障个人自由的基本理念,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瑕疵出资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纠纷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公司资本。但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投资人不出资、不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即所谓瑕疵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权纠纷之股权转让纠纷 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以实际出资为必要条件,名义出资人虽然并未实际出资,但是其是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因此,对于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而产生的纠纷,关键在于价值取向的选择和判断上,是保护真正的权利人还是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股权纠纷之实际出资人确权纠纷 对于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问题曾经争论很大,但时至今日,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达成共识,一般认为从促进交易、鼓励投资的角度来讲,对隐名投资行为效力应区分不同情形,对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定予以区别对待,尽可能从有效的角度加以认定。
股权确认纠纷以谁为被告 股权确认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手册》[1]的解释,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也即股东资格诉讼。实践中,股权确认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1. 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2. 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3.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股权确认纠纷证据冲突分析 确认股东权利身份的证据主要是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实际承担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等。这些证据都是从不同的方面显示了股东身份,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这些证据有时会产生冲突。
股权确认纠纷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股东应当在章程 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表明签署者愿意成为公司的成员之一,即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并不是所有类型公司的股东都应签署章程。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包含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内容。出资是指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则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公司也有义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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