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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专栏简介

股权纠纷

  • 公司股东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是否有效
    日期:2022-04-22 点击:97次

    公司股东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是否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对于违反股东协议的公司决议,可以请求撤销
    日期:2022-03-29 点击:79次

    对于违反股东协议的公司决议,可以请求撤销公司的全体股东在股东间协议中约定公司董事长由其中一方股东委派,公司另行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违反该股东间协议约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公司决议为保证股东间协议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效力,签署主体上应由全体股东及公司共同签署,内容上可参考本案中协议的约定:“本协议作为解释公司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长期有效,除非各方达成书面协议修改;本协议在不与公司章程明文冲突的情况下,视为对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或者还可约定“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公司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没有优先认缴权
    日期:2022-01-11 点击:133次

    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没有优先认缴权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会决议将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转由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认缴,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认缴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直接规定股东认缴权范围和方式,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也并非完全等同于该条但书或者除外条款即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列情形,此款所列情形完全针对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权而言的,这与股东在行使认缴权之外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并非完全一致。

  • 关于股权代持与实际出资人权利保护
    日期:2021-10-25 点击:304次

    关于股权代持与实际出资人权利保护为特定目的出资认购公司股权,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的行为中,真正向公司出资的人,因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名义的隐蔽性而被称为实际出资人或隐名股东;虽未实际出资,但受实际出资人委托,在公司文件及工商登记中均载明其为公司股东者,被称为名义股东。

  • 股权代持及股东资格确认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日期:2021-09-20 点击:470次

    股权代持及股东资格确认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股权代持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三重法律关系,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及第三人与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或公司之间的外部关系,相关纠纷的解决应兼顾公司法与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等规则的调整与协调。经梳理发现,股权代持及股东资格确认类案件改判发回的主要原因亦在于三重法律关系的厘清、公司“内外有别”处理原则的遵从尚不明朗从而引致适法不统一。

  • 股权争议一般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日期:2021-04-29 点击:143次

    股权争议一般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 股权代持纠纷的管辖选择
    日期:2021-04-23 点击:2310次

    股权代持纠纷的管辖选择股权代持情形下隐名股东直接起诉股权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因双方缺乏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当

  • 股东出资时,公司承诺保证其出资一定会获得收益的条款有效吗
    日期:2019-11-20 点击:1953次

    股东出资时,公司承诺保证其出资一定会获得收益的条款有效吗该《协议备忘录》关于“承诺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支付保底为20%的投资回报”的约定,致使A公司的经营亏损均由被告迪某独自承担,原告顾某仅享受利润,不承担任何损失,原告顾某、被告迪某的该约定应确定为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有悖于民法之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市场基本规律,应当确认上述协议、备忘录的保底条款无效。

  • 股权纠纷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日期:2018-05-02 点击:1020次

    股权纠纷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根据股权的外观条件,应为有权处分。但法律规定,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显名股东如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股权的,可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取决于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应以实际约定为准
    日期:2018-01-25 点击:441次

    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应以实际约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现行立法确认的认缴制,并非取消股东出资义务,仅取消了出资时间限定。在各股东就出资时间达成内部协议或订立公司章程情况下,部分股东不依约履行,除公司之外,其他股东亦有权起诉要求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依约完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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