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股权代持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出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外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人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隐名股东仅有代持股协议能否要求成为注册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常常会有股东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成为公司在工商登记上的注册股东,而选择委托他人代替登记成为股东,但是实际收益还是由本人享有,这种股东就是所谓的“隐名股东”。那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了矛盾,甚至是出现登记股东损害隐名股东权利的情况,隐名股东该如何变更为注册股东呢
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特点,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除发起人及公司高管在一定期限内的限制之外,并没有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转让限制,故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具备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和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两个条件即可。
关于股权代持的4大实务要点及其法律风险和规避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基于法律规避、企业改制、股权信托设计等原因,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实践中,由于股权代持会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理,因此存在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行使、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二者个人财产的认定等问题。
股权代持的判定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应当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等情况综合判断,而不能简单以外化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本案的隐藏行为应是股权代持,股权转让只是外化表现形式。
立法对“股权代持”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相关纠纷的裁判结果并不统一。其中,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司法并不禁止股权“代持”行为,至于代持协议及代持行为的效力,则依民法总则及合同编的规定视案情具体情况而定;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以及金融企业的股权(票)代持通常因违反相关管理制度而被认定无效。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隐名股东的救济途径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原因: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事项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的,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赋予了公司登记的公信力,即“登记公示的事项都推定为具有合法性与准确性”,对信赖该登记内容的第三人(受让人)加以保护,受让人可以基于登记公示的事项对抗隐名股东。因此在无法证明受让人非善意的情况下,出于保护交易的原则,应优先保护第三人(受让人)的利益。
公司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他人垫资进行出资并形成股份代持关系的效力
![]()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