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裁判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特点,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除发起人及公司高管在一定期限内的限制之外,并没有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转让限制,故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具备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和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两个条件即可。
案例索引
《吕XX 与赵XX 、甘肃平商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XX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22) 甘民申1122 号】
争议焦点
吕X X 的股东资格能否确认及其要求显名的诉请能否支持?
裁判意见
甘肃高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4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显名须具备三个条件:代持股协议合去有效、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惫该条所规定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系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其制度基础在于《公司去》第72 条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而本案中平商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特点,公司去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除发起人及公司高管一定期限内的限制外,并没有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转让限制,故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仅须具备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和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两个条件即可,吕X X 与赵X X 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吕X X 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其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改判确认吕X X 为平商公司股东,享有该公司450 万元股权,并由平商公司、赵X X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配合吕X X 办理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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