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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
法人股的代持或挂靠与股权转让行为的区分标准
代持股东(名义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应否予以支持1.对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知情权的主体为起诉时在公司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获得登记的股东,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是否为股权代持人,均不影响法律赋予股东的该项权利。2.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置程序的,不能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救济,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应向公司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拒绝查阅应对目的不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知晓和了解的权利,是法律规定股东享有的一种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后的损失认定与分担规则因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名下代持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际出资人对损失的发生亦具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其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由于拍卖成交价受市场偶然性因素影响较大,具有不可预测性,难以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股权价值,因此对于实际出资人的损失数额,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予以确定,该方式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
股权代持中实际投资人、名义股东及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商事活动中,尤其是现阶段金融资本运作盛行的商事活动中,股权代持现象越来越多,其中的法律风险也越来也大,应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
投资人与创始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值得关注的18个问题“在中国的PE/VC市场,标的公司的每一轮融资似乎总少不了私募基金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的身影。一般而言,这些投资人都会在融资交割后显名登记为公司股东。但现实是,这些专业投资人,有时也可能会选择与公司创始人通过股权代持安排实现投资目的。投资人与创始人签股权代持协议,需关注哪些特殊问题?本文对此展开论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股权代持的典型问题与观点现实实生活中,投资人因各种原因选择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股权代持是一种大家熟知的投资人直接持股的变通手段。股权代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投资者作出更合适的出资安排,是一种灵活而又隐蔽的持股方式,但股权代持却又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股权代持的典型问题与观点你知道吗?
虚拟股(干股)股东协议书现有甲方温州XX控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正处在发展壮大时期,需要进一步开拓市场,真正做大做强,鉴于乙方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并进一步促进公司发展和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的原则,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浅谈我国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与他人约定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或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探析 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
出资时未签协议挂名股东权益纠纷案 本案中刘某并未实际出资,反而要求主张股东权利,看似非常不合理。但是股东权利是以在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的,而且一般在《验资报告>中均会有挂名股东的“进账单”。实际出资人如提出诉求,必须有切实的证据和理由。贾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遭到刘某反对,自然无效。类似贾某的代为出资行为,在不能证明是借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是对挂名者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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