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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公章、合同等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在上述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着利用合同、公章等进行金融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由于该等行为与循环放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可以分开加以认定的。根据案件中穿插着违法、违规的事实存在,所签订的数份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并非合同认定无效后借款人的民事责任后果就一定能够免除。
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之前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并对实际取得的非法所得或者约定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缴本身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在以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以后,制裁和收缴的功能应当由各个行政主管机关行使,司法机关应当把调节和保障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作为主要任务。
罚息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在同一笔业务中并存 违约金主要是指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方的违约处罚,既可以是指对某一不适当履行行为的处罚,也可以是指拖欠他人债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罚息是指由于借款人不能及时还债,导致合同到期后拖欠贷款人本金和利息时,对于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造成拖欠的,借款人承担的违约处罚责任,其中既包括合同期内约定的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亦包括因逾期付款受到的惩罚即高出合同约定利息的部分,统称为罚息。
该部门经理对该笔借款是否应向集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负盈亏,实际上是部门经理对该部门实行的内部承包经营性质。部门经理对该集体企业负有责任,且其将财务章借给与企业毫无关系的第三人,意味着是无限授权,第三人以该部门财务章签订合同欠下的债务,均应由该部门承担。
非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1)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在担保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非企业单位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行为的,应在此行为结果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企业所欠债务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除企业法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追认外,其后果应由该代理人个人承担。企业法人已授权,但授权不明无法确定代理人权限的,该代理人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其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该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法人的下属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是法人知道其下属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实际参与履行了该合同的,可认定该合同有效;二是法人下属机构在依照法人内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或依法人的明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应认定有效。
关于联营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是否影响联营合同的效力 联营合同是联营各方当事人就联营体的设立、经营利益、风险承担等内容所达成的协议。联营体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手续,是衡量联营体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的界限,所以只要联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就不能以联营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手续而认定联营合同无效。
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其上级主管单位挂靠关系的如何处理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上级单位只能是上级主管单位或开办单位,不存在挂靠关系的问题,企业法人请求解除与其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开办单位的关系,属于解除隶属关系,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对于原告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对于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不宜从既判力的角度来理解,而应从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具有免除后诉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在后诉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后诉法院可以径行对有关事实进行确认,而不必等待前诉判决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再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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