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有效。在诉讼中,依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无经营管理的财产或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可直接将申请开办登记的法人单位追加为共同被告,并以该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因其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即使法人事后追认也应认定无效。在诉讼中,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但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两点:一是法人知道其下属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实际参与履行了该合同的,可认定该合同有效;二是法人下属机构在依照法人内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或依法人的明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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