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中没有预先说明“试用费”的,可以免费试用吗
答:所谓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中,是否需要支付试用费,可以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而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认定为免费试用,出卖人无权在事后要求买受人支付试用费。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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