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应当怎样证明
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实践中,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都可能成为证明买卖合同存在的证据。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