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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公司诉讼律师

  • 有关主合同债权让与对仲裁条款的影响
    日期:2012-08-17 点击:84次

    有关主合同债权让与对仲裁条款的影响 在主合同债权债务一并让与的情况下,似应理解为仲裁条款应随之自动让与,但这毕竟仅是一种推测,并且对于同样常见的让与人仅让与主合同债权时该合同的仲裁条款的效力范围问题,《合同法》并没有为人们提供任何解决思路。另一方面,尽管《仲裁法》中的确存在有关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规定,但由于该原则在实践中并不用于确定主合同债权让与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范围问题,因此,《仲裁法》也没有为人们提供任何解决思路。

  • 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2-08-17 点击:115次

    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是道德法律化的产物。然而,当法律规范被人们普遍遵守时,它将必然回归道德理念,并作为道德的基础。但回归的前提是该法律规范必须具有能适用道德伦理、道德规范和法规规范的共性。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义务和责任
    日期:2012-08-15 点击:161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义务和责任 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不仅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而且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侵害债权人权益的直接表现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关联交易和风险投资,直接损害债权的利益。因此,应当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救济。

  • 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2012-08-15 点击:72次

    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了董事、高管应该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但对于第三人可否主张权利未作明确规定,但公司利益即直接关系第三人债权人利益,所以法律未明文规定但可以缓引公司法律制度以债权人为主体向公司并管理层主张权利。这一点,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可作为债权人主张侵权的法律依据。

  •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日期:2012-08-15 点击:134次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由于公司制度建立中有些股东或公司管理层恶意转移公司资本,私自占有公司财产和故意制造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状况,导致公司资产外流,侵害了某些股东利益的同时,严重损害交易对方即债权人的利益。有的公司被股东掏空,名存实亡,履行交易中一部分义务随后逃之夭夭,债权人追究时以公司无能力偿还债务为由拒绝支付。

  • 公司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债权人诉讼的基本分类
    日期:2012-08-15 点击:106次

    公司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债权人诉讼的基本分类 公司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二条共列有22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则有20处明确规定可以诉讼的条文。上述案由的规定是以案件类型分类,公司法可诉条文则是以公司类型及公司经营阶段进行分类,不是以公司诉讼主体分类,本文是以债权人主张为主线进行阐述。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及法律规制
    日期:2012-08-14 点击:108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及法律规制 强化查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段,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目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往往显出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力度不够,缺乏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以致有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喻为“给枪不给子弹”的法律。执法手段太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所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多执法手段以强化执法效果。

  • 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日期:2012-08-01 点击:92次

    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其合伙人、出资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创办人,应对该企业或组织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企业破产,必然会连带牵涉到这些人的个人破产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个人破产的程序规定。所以,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在其他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该企业或组织仍可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

  • 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日期:2012-08-01 点击:115次

    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日期:2012-08-01 点击:104次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成立清算组。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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