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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亦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事实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但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开放性,都可以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和募集资金,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也就无法通过此方式募集资金。
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因这三种公司的固有缺陷,其数量已经很少,特别是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未对此三种公司作出规定。但在不少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上,仍然存在此三种类型的公司,尽管其数量只占少数。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毕竟为拟制人格,其本身并非为具有新陈代谢功能的生命体,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可能享有。如前所述,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司都不享有。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仅表现在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而且表现在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也是相一致的,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
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类型,体现了法人的最本质特征。
公司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有:(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如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2)公司外部财产关系。主要指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股票。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应当遵循“从严”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不应得到确认,只有当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对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实际出资人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及其他多数股东也知情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才可确认。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理论 实际出资人是指与他人约定由其出资而以他人名义享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人,又称隐名出资人、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的是名义出资人,又称显名出资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投资者采用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或是出于规避法律的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或是出于投资行为效益最大化的考虑而采取的正当投资策略。
关于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规定公司某一违法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按照民事法律规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被处以罚款处罚,这样就造成了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在执行罚款或罚金外,可支付民事赔偿的财产很少或没有了,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以,本法进一步明确,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生产经营场所:公司住所只有一个;而生产经营场所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地点,营业场所、生产车间、销售网点等都包括在内,可以有多个。公司住所依法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如果需要变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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