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住所的规定。
公司是法人,应当有住所。从法律上确定公司住所,具有多重意义:第一,可以据以确定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以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归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可以据以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对公司来说,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公司住所地为受送达处所。第三,可以据以确定债务履行处所。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公司来说,其履行所在地应为其住所地。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以,本法进一步明确,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生产经营场所:公司住所只有一个;而生产经营场所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地点,营业场所、生产车间、销售网点等都包括在内,可以有多个。公司住所依法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如果需要变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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