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规定。
公司某一违法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按照民事法律规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被处以罚款处罚,这样就造成了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在执行罚款或罚金外,可支付民事赔偿的财产很少或没有了,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为此,本规定,在违法的公司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缴纳罚款或罚金的情况下,如果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用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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