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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之前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日期:2013-01-10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企业之间借贷案例中,如果其中一个企业后来通过薪的协议与第三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新的协议中把原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利息作为本金,以此为基础,又重新约定了新的利息(相当于借贷合同中的利滚利),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解答: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之前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并对实际取得的非法所得或者约定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缴本身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在以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以后,制裁和收缴的功能应当由各个行政主管机关行使,司法机关应当把调节和保障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作为主要任务。最高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尽管可能企业之间因借贷关系被认定为无效,但对于他们之间形成的新的协议或者将利息转为本金的协议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特别是双方对于原有的合同关系的签订和履行是按照有效合同来对待的,并不认为协议无效,这样产生的新协议可以认为是对以前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总的处理和新的认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的直接影响也成为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基本依据。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该债务纠纷重点应当审理新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前所签订履行的协议,只能作为案件事实发生的背景来看待,不能成为处理案件争议的主要依据。所以,对于新的借款关系、借贷关系应当作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来计算,超出部分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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