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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股东诉权分为两大类别,一为直接诉讼,一为派生诉讼。其中,股东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提起诉讼的,为直接诉讼。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为派生诉讼。两类诉讼相较而言,其最大的差异在于诉讼的基础。股东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是基于其股权,对权利的侵害人在个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派生诉讼则是股东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对公司造成损害的侵害人。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立必要性的质疑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以及法律制度架构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对集中(尤其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股东一般彼此之间相互了解信任,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等管理人员通常是由大股东直接兼任或者是依据大股东的意志任命的,股东就像合伙人一样把自己看作是业主管理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这从程序的角度保护了股东权。就股东内部的股权保护而言,由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结果,可能导致个别股东为己私利滥用股东权利,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公司事务参与权只能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并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这就从法律上有效地制止了股东权利的滥用,保护了广大股东的利益。
无过错股东之清算权益的司法保护问题在清算环节中,公司控制人可能实施的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包括隐瞒真实财务信息以及违法清算或拖延清算等。当股东发现公司控制人存在前述情形的,则可以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司法强制清算,这是股东在清算阶段寻求司法救济的最主要的途径。在立案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在自行清算中不存在故意拖延清算,或者不存在其他违法清算等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
关联公司经营机制与现行法律的相悖之处 在有的关联公司中,一些成员公司通过由其他成员公司提供担保或互相提供信用保证的手段,获取实际并无保证信用的贷款。甚至有些关联公司中的成员公司本身就是为做担保而设立的。通过银行贷款在帐面上的运做,套取更多的银行贷款或吸引不明真相的合作者为其担保或投资,使担保法律制度失去了应有的功能。
退出公司的股东能否再对公司或公司管理机构提起诉讼股东退出公司后的诉讼都属侵害股东个人权利的诉讼。股东权不是一项具体的权利,而是股东享有的众多具体权利的抽象概念。虽然关于股东权的性质存在不同意见,但关于具体权利的观点基本一致。各国公司立法共同确认的股东权利主要有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股份的权利、知情权、股利分配权、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建议和质询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诉讼权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将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为了防止股东代表诉讼走向另一极端,即为防止股东出于各种目的滥用其诉权,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又设计了原告诉讼费担保制度。即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下,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责令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一旦原告败诉,则由原告承担被告参加诉讼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诉讼费用担保的数额一般相当于被告参加诉讼而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对于一些股东目的不纯的恶意诉讼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
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有关规定及法律适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必须在经营上或管理上发生困难,且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够启动诉讼。至于“严重”如何界定,立法尚未作进一步规定,应当由法官根据个案裁定。但从常理推断,是否发生困难及困难是否“严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1)公司组织机构是否完善、是否依法运转;(2)公司是否开展业务或业务是否正常;(3)公司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或是否能够依法履行职责;(4)公司是否持续或累计较长时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5)公司是否存在较长期间的持续亏损;(6)公司是否多次受到有关机关的处罚,或已经陷入债务危机之中。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阐释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完善了股东的退出模式,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有着积极意义。股份多数决原则既体现了一种股份民主,也同时体现了股份多数对股份少数的意志强制。大股东可以凭借其表决优势,合法地通过公司决议支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肆意“压迫”和“排挤”中小股东。由于原公司法未规定司法解散,且因为大股东操控公司,及受到股份出让条件及程序方面的影响,致使中小股东在权益遭受侵害时无法退出公司,处于“手脚被捆绑,无法抵御凌辱的可怜局面”。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常见的表现形式 将公司经营管理权概括地转移给另一股东,收取承包费是固然的,但为防止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给公司造成侵害或者违约,有必要让承包股东提供一定的担保。但是多大的数额才能起到担保作用呢?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的风险,但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持着超载公司董事会的实际控制权,为其转嫁这些风险大开方便之门,所以,承包股东的提供的担保并不一定起到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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