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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常见的表现形式

日期:2013-06-1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9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虽然产生的后果完全不相同,但这些风险不外乎来自公司内部和外部。对风险的“路径”有了客观的分析,有利于将其“拒之门外”。本文主要从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风险进行探讨,但现实中也不仅仅限于这些风险。 

(一)来自公司内部的风险。 

1.承包股东的道德风险。 

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握着发包公司部分决策权、人事权、监督管理权。当这种权力失去必要监督,完全为承包股东的个人利益服务时,必然产生权力的滥用。 

将公司经营管理权概括地转移给另一股东,收取承包费是固然的,但为防止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给公司造成侵害或者违约,有必要让承包股东提供一定的担保。但是多大的数额才能起到担保作用呢?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的风险,但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持着超载公司董事会的实际控制权,为其转嫁这些风险大开方便之门,所以,承包股东的提供的担保并不一定起到担保作用。另外,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严重资不抵债时,承包股东以其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承包合同约定义务,那么是公司或其他股东通过什么方式要求承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2.特殊股东主张股东权的风险。 

在公司内部承包期间,若公司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承包股东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发包公司如何处理?若该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在承包股东拒绝提供的情况下,发包公司如何才能实现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因为承担股东账簿查阅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不是承包股东,所以,股东勿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若在公司股东会对内部承包进行表决时,反对或弃权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要求公司根据该条或章程规定的分配股利,发包公司是作如何处理? 

3.监事会的干与风险。 

承包股东在交纳承包费后就享有一定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监事(会)作为发包公司的监察机构,依然要信守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约定。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就被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所替代,那么,监事(会)事实上就起不到什么的制约作用。当监事(会)行使法定职权时,不免会干扰承包股东的经营管理活动,若因此给承包股东造成经济上损失,那么,承包股东必然要求发包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在发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如何向监事(会)追偿? 

4.董事会争夺权力的风险。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享有《公司法》第47条、第109条第4款所规定的决策权、人事权、监督权。但是在公司承包给股东经营后,承包股东就享有了几乎与董事会的大部分职权。虽然公司的一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交付给了承包股东,但发包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自身依然要运行和发展,那么董事会就必须承担起其应有的职责。在如此权力交错之处,董事会享有比承包股东更有利的优势:一是其职权法定,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活动;二是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有强大的“后台”支撑;三是其行使职务的后果由公司承担,无后顾之忧;四是其不是承包合同的主体,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在公司内部承包过程中,若不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有效的限制,内部承包合同就如同一张一捅就破的白纸。 

5.行为混同的责任风险。 

在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发包公司的法人独立行为,承包股东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内对外都是以发包公司的名义作出的,不然将会导致某些行为无效。责任自负,是一个古老的公理性法理,但是在公司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发包公司的法人独立行为与承包股东的经营管理行为交织在一起,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将不利后果推向对方,因此,发、承包双方都存在为不明确的“公司行为”承担风险的可能。 

(二)来自公司外部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是带有一定人合性的资合公司,对来自公司内部的风险,可通过内部协商,相互妥协,将这些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而发、承包双方都要面对的是来自公司外部的风险,而且,有的风险是任何一方都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 

1.来自自愿债权人的风险。 

自有债权人作为公司参与人,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一般情况下都遵守“游戏规则”,随时决定参与或退出“游戏”。但是,当自愿债权人自身利益受到一定影响时,他们就很可能打破这种“游戏规则”,利用公司内部承包不影响公司人格独立的特点,选择最有利的方式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使发包公司和承包股东都得为“各自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更有甚者,以承包股东与发包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要求承包股东为其债务承担真正的连带责任,将公司内部承包推上风尖浪头。 

2.来自非自愿债权人的风险。 

公司非自愿债权人,一般不顾及公司采用何种经营方式,一旦其权利受到侵害,矛头就直指公司。但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些危害后果是渐进发生的,不是立刻就会显现。如,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侵权;矿山企业的地质灾害侵权。赔偿责任可能是发生承包经营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经营期后,特别是在支付了巨额赔偿之后,发、承包双方如何分担? 

3.来自侵权人的风险。 

侵犯公司知识产权和者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因此,如何应对这种风险?也是公司在承包经营时,发、承包双方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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