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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
法院向在境外的当事人送达时仅向其国内住址送达并公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涉外案件的财产保全如何进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或者提起诉讼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开始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以是被申请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可以是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财产。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外籍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及变更登记的司法审查标准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对于负面清单外的准入类领域,无需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
首先,在北京地区,涉外、涉港澳、涉台的商事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简易程序只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因此,涉外、涉港澳、涉台的商事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其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而涉外、涉港澳、涉台一般比较复杂,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除外规定款项。
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虽就同一争议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但协议明确约定,或者协议内容表明应首先适用仲裁方式、然后适用诉讼方式的,属于“先裁后审”协议。先仲裁条款依据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鉴于后诉讼条款因违反法院地即我国的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而无效,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效力,故应认定涉外“先裁后审”协议中仲裁条款有效、诉讼条款无效。
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诉俄罗斯空桥货运航空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权作出了两年的时间限制,但并未明确该等“期间”的性质,而是将这一问题作为自治事项交由当事国法院自行认定。实践中,应当遵循国际法条约的解释规则,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作为指引,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将《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中“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
SPAR航运有限公司诉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案互惠关系的认定并不以相关外国法院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先行给予承认和执行为必要条件。若根据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东盛航运有限公司诉商行荣耀国际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离岸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院有权根据《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在认定离岸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时,只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法院地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其确在该地经营或办公即可认定该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院向境外当事人送达时仅向其国内住址送达并公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据此,如果作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一审法院向其法定住址送达司法文书未果后,又进行公告送达,程序并不违法。
《关于适用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依法平 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 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6日 第1787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19〕20号《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仅就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目的及相关条文内容的理解进行说明, 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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