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公司、某股份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审查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应以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为依据
2024-10-2-462-004 / 民事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1 / (2016)浙协外认1号 / 其他审理程序
【裁判要旨】在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外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应当按照协定约定的依据进行审查。根据我国与法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约定,按照被请求一方法律有关管辖权的原则,裁决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不应予以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故当事人在法国法院参与诉讼、进行答辩且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法国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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