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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

日期:2024-06-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权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

【案情简介】

李某学向韩国人权某借款2000万韩元,权某多次催要,李某学拒不偿还借款。权某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某学向权某支付2000万韩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李某学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权某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的判决。

【裁判结果】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和韩国之间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未包含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内容,本案应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法院首先委托烟台大学法学院查明韩国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在同等情形下我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能够得到韩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且中韩两国法院亦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过对方的民商事判决,可以认定我国与韩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关于涉案韩国判决是否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事由,法院认为,虽然判决系在李某学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但韩国法院对李某学进行了合法传唤,未剥夺李某学合理陈述和辩论的机会,亦无证据显示权某系通过欺诈方式取得涉案判决;我国法院就涉案纠纷未作出过判决,也未承认和执行第三国就该纠纷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涉案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涉案判决不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事由。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当事人提出申请、我国法院依照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典型案例。在我国与韩国未缔结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亦未共同参加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本案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审查,厘清了互惠原则的适用标准,对促进我国与韩国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该类案件的正确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审案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6协外认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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