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3项“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和《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公发16号)第2条第4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的规定,决定限制被告出境。
若被执行人为外国公民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第2项和第3项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出境措施适用于民事案件“未了结”时,即不能在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前采取。实务中,多数法院也对于诉前阶段的限制出境也持审慎态度,拒绝在立案之前办理限制出境手续,大多数法院倾向于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适用限制出境,仅有少数法院在审理结束之前决定对当事人适用该措施【参见(2016)闽0122民初20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在申请时应与法官充分沟通,告知法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促使法官及时适用限制出境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审理或执行的顺利进行,该“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另需注意的是,限制出境措施不属于保全措施。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