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应附有相关证据(护照号、身份证号等信息资料)。对外国人限制出境的,还应在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申请人的担保
若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至于担保的方式、数额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审查决定。
3、审查与执行
法院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第93条之规定,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5)当事人经依法责令提供担保而拒不提供,且在我国境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项为广东省关于对外国人采取扣留证件方式限制出境的规定)。若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在边防口岸布控或者直接扣押被申请人的出入证件。
4、限制出境的具体办法
(1)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未了结之前不得离境;(2)扣留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证照有效期内处理。注意需送达给扣留证件的证明;(3)对于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境管理局交控。紧急情况下也可向边防检查站办理临时布控措施(48小时),然后按上述规定补办交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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